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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观点】赵峥: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 推动“国民共进”式发展

发布时间:2018-09-20 02:00 作者:首都科技发展战略研究院 浏览量:

近日,“国进民退”和“私有经济离场论”成为经济发展中的重要议题。对此,我院组织专家展开讨论,现采撷赵峥研究员观点,分享如下。


(一)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是释放发展活力的重要途径。


市场机制的基本原则就是机会平等、规则公正。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将使得不同所有制经济都能够充分借助市场机制的平台和渠道,使得双方各自掌握的资本和资源更为充分地自由流动和结合,在相互竞争和合作的基础上获得更多的发展空间和机会,是进一步释放我国发展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途径。

然而,尽管国家一再强调非公有制经济是国民社会经济重要组成部分并陆续出台文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国务院于2005年和2010年分别出台了《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和《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形成了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和民间投资的“旧36条”和“新36条”的政策体系,但总体上不同所有制企业的身份标签还没有完全消除,特别对非公有制经济而言,在市场准入、信贷政策、政府监管程度等方面存在着“弹簧门、玻璃门、旋转门、天花板”等发展障碍。

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在同一经济组织中,由不同所有制产权主体多元投资、交叉持股、融合发展而形成的新的经济形式。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通过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使得不同所有制性质的资本通过市场机制混合后,有助于淡化所有制属性概念,在基础经济制度上消除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障碍,减弱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在事实上存在的身份不平等,建设更加平等开放的市场环境,为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资改造、参股国资项目提供了更多的机会,使非公有制经济进入一些原来难以进入的市场领域,更好的释放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活力。


(二)加强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顶层设计和落地实施。


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综合性强、涉及面广、影响深远,特别需要把中央已经明确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文件落到实处,坚持做好混合所有制经济改革发展的顶层设计,将国有资本战略布局、国有企业改革、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统筹结合起来,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建立公平开放的市场环境,全面深化混合所有制经济改革。

重点应按照先易后难,由点及面的顺序,明确推进混合所有制经济改革的时间表、路线图,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改革意见,区分不同行业的资源配置属性、相关性及融合性,对所有制结构、产业分布、竞争状况、功能定位、发展态势等进行分类管理和引导,准确界定国有经济功能,明确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空间和范围,对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法律制度和保障机制进行精细化设计和落实,从实际效果和资源优化配置角度出发,为混合所有制经济提供清晰明确的依据和规范,对已经确定的改革政策抓紧落实并开展评估。


(三)营造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市场环境


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要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尽快解决非公有制经济的“身份焦虑”问题,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营造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市场环境。重点要完善非公有制经济参与混合所有制经济改革的路径。深入推进负面清单制度,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推出有利于激发民间投资活力的示范项目并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放宽社会资本投资的市场准入领域,消除各种隐性壁垒,实现权利平等、机会均等、规则平等,给非公有制企业更大的市场选择权、决策权、自主权,激发民间资本活力。

同时,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资本、重组企业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引导、监督、服务的重要作用,允许并鼓励非公资本控股经营竞争性行业国企;允许并鼓励社会资本平等进入、建设运营包括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综合能源供应、公共服务业、社会福利保障业等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领域;允许并鼓励社会资本用“非禁即入”、“法无禁止皆可为”的方式参与各类资源配置。此外,还应注重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增量多元化,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按照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或国有企业新投资项目。


(四)强化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的法治基础


与三十年前改革开放初始阶段不同,当前改革再也不能沿着此前“摸着石头过河”的老路。尤其是针对时间跨度已逾二十多年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改革,必须将改革的顶层设计与法治健全互为锁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应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必须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

现阶段,混合所有制改革应依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进一步完善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的财产权保护,清理和修订影响民间投资活力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制度,制定清晰透明、公平公正的规则,为各类所有制主体平等参与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提供法律基础和保障。其中,特别需强调《公司法》的严肃性,混合所有制企业是法人财产权的公司,国有股权和非公股权都是平等股东,股东合法权益都应受到公平的法律保护,防范“国资流失”或“民企被吃”,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对相关案例做出公正判决,维护双方的平等地位和相关方正当的合法权益。


(五)充分发挥产权市场的作用


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涉及多方产权主体,是一个利益博弈的复杂过程,应确保程序的公正性和结果的公平性,努力避免信息不透明引起的不正当竞争。特别要吸取过去国企改革的经验和教训,不能把“混合”搞成“贱卖”,压缩产权交易可能寻租的空间,防范部分利益主体通过混合所有制侵吞国有资产或变相私有化,不能在一片改革声浪中把国有资产变成暴利牟取的目标。

未来,重点应进一步发挥公开、透明的产权市场信息集聚和资本集聚的功能,建立由审计、评估、投资咨询、交易转让、股权登记等环节组成的一体化产权交易服务体系,鼓励各类市场主体进场公平公开交易,实现产权信息公开化、评估规范化和交易平台化,探索特许经营权、预期收益权、知识产权等权益通过产权市场进行交易的方式和方法,为非国有资本借助产权市场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重组和重大项目建设提供有利条件,也为国有资本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提供良好保障。



注:*本文作者赵峥系首都科技发展战略研究院副院长、研究员,文章经整理。

编辑:王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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